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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照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(试行)

2021/12/23 20:47:33      |

日照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(试行) 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 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》,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,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,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,促进和规范 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,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《关于进 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及有关法律、 法规和规章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,是指日照市知 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协调知识产权社会服 务机构(以下简称服务机构)和专家对我市居民、企业、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与智力 援助。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,是指经申请并到中心备案的知识 产权中介服务机构、研究机构、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公益性服 务机构。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申请或受邀并到中心备案的 律师、专利代理师及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。 

第三条 中心负责日照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统筹 协调、组织实施,制定维权援助工作的规章制度,对知识产 权维权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,组织开展相关维权援助工 3 年。 

第四条 维权援助内容包括: (一)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、专利申请办理、商标注 册、法律状态的咨询,推荐法律服务机构; (二)为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转让、知识产权合同备案 登记等事务提供咨询服务; (三)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式、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 务; (四)对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研发、经贸、投资和技术进 出口提供咨询和分析论证服务; (五)对维权援助中的疑难案件、侵权判定及赔偿等事 项组织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提供咨询意见; (六)对大型文化活动、展会、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 保护事项,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服务; (七)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、行政裁决、仲裁调解、诚 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服务支持,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、 文化宣传等工作。 (八)接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咨询,提供维权援助; (九)其他需要提供维权援助的事项。 

第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,应提交以下材 料: (一)《日照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》; (二)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。 

第六条 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,应在 2 个工 4 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维权援助的决定。

 第七条 对于符合维权援助条件的,中心应及时作出同 意提供维权援助的决定,通知申请人,明确对其的维权援助 事项和方式。需服务机构参与维权援助的,由中心委派服务 机构承办该案件的维权援助活动。 

第八条 维权援助中心推介的服务机构在提供维权援 助服务时,对受授人处于社会弱势群体或经济困难的个人或 单位,应当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,减收标准按照当地同类案 件费用标准的 40%收取。对经济状况良好的个人和企业提供 有偿服务。 第九条 服务机构接受中心的委托后,应当指定专人负 责完成中心交付的维权援助事项。维权援助完成后,应及时 向中心提交结案情况报告。 第十条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服